行政处罚

汝环罚决字〔2017〕第61号

来源: | 作者: | 日期:2017-10-12 11:08:06 | 浏览

 汝州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决字201761

 

河南银丰伟业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MA3XDGNTOG

地址:汝州市汝南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新国

 

本机关于201792日对河南银丰伟业建材有限公司涉嫌“未批先建”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在我局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的现场检查时,年产30万吨干混砂浆生产线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我局于201791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汝环罚先告字〔2017〕第59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于2017913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认为:企业已做了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并于6月召开专家评审会,请求我局免于处罚经复核,你单位的申辩理由不影响对你单位违法事实的认定,鉴于你单位属于环保项目,是我市重点项目,并且正在积极办理环评手续,可以从轻处罚。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汝环罚先告字〔2017〕第59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贰万壹仟陆佰肆拾伍元(108.225万×2%)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汝州支行(户名:汝州市财政局 账号:41001585611050000397)或汝州农商银行(户名:汝州市财政局 账号:00000000002671260012)。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汝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汝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