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
汝环罚责改〔2017〕第111号
平顶山市瑞平煤电有限公司张村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MA3X4QQBOG(1-1)
地址:汝州市小屯镇张庄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马会全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事实: 2017年09月17日,汝州市环保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原煤堆场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72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7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执行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顿,(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立即对物料堆放场进行有效覆盖,杜绝扬尘污染。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汝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汝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汝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汝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联系人: 侯民仓
行政机关电 话: 0375-6719822
行政机关地 址: 河南省汝州市向阳路1号
行政机关印章
2017年09月17日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被责令改正人,一份行政机关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