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
汝环罚责改〔2017〕第135号
汝州市飞越石化加油站:
法定代表人:车飞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589743017E
地址:汝州市骑岭乡赵庄村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下列违法事实:2017年12月8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汝州市飞越石化加油站项目存在未取得环保部门审批的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1、立即停止生产。
2、待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正常生产。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汝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汝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汝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联系人:汝州市环境监察第二执法中心所
行政机关电 话:0375-7067029
行政机关地 址:汝州市向阳路
2017 年1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