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的申请,依据《河南省排污许可证分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核,我局拟对汝州市金鼎实业有限公司发放排污许可证(临时),有效期一年。
特征污染物:颗粒物浓度限值≤30 mg/m3。
为保证此次许可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反馈我局总量办。
公示期为2017年9月21日—2017年9月27日
电话(传真):0375-7067060
通讯地址:汝州市向阳路1号(467599)
根据企业的申请,依据《河南省排污许可证分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核,我局拟对汝州市金鼎实业有限公司发放排污许可证(临时),有效期一年。
特征污染物:颗粒物浓度限值≤30 mg/m3。
为保证此次许可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反馈我局总量办。
公示期为2017年9月21日—2017年9月27日
电话(传真):0375-7067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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