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汝环罚决字〔2017〕第62号

来源: | 作者: | 日期:2017-10-12 11:08:37 | 浏览

 汝州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决字201762

 

汝州市肆联塑业环保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MA3XBHNEXM

地址:汝州市汝南工业区803国库7号库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鲁国红

 

本机关于201783日对汝州市肆联塑业环保有限公司涉嫌“未批先建”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在我局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的现场检查时,未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建设有两栋简易办公房、一套污水处理设备,水电线路已安装。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我局于201782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汝环罚先告字〔2017〕第57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汝环罚先告字〔2017〕第57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壹万叁仟捌佰伍拾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汝州支行(户名:汝州市财政局 账号:41001585611050000397)或汝州农商银行(户名:汝州市财政局 账号:00000000002671260012)。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汝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汝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