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落实河南省重金属污染防治

来源: | 作者: | 日期:2015-02-11 17:37:39 | 浏览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落实河南省重金属污染

防治“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后续工作的

通  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局:

    近年来,全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取得初步成效,完成了重点重金属防控区域的五种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的阶段性减排任务,截至2013年底,全省城镇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重点重金属污染物达标率100%,地表水国控断面重点重金属污染物达标率100%,没有发生突发性重金属污染事件;但是全省重点区域水和大气环境质量指标、重点企业达标排放率及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率、非重点区域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等,还未全面完成《河南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任务。

    根据环保部《关于落实〈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后续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5〕3号)的精神,按照省政府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快推动《规划》的实施,落实《规划》中涉及环保部门的工作职责,进一步加强我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从源头控制重金属新增排放量过快增长

    环保部门要积极配合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认真执行国家有关产业准入政策,严格控制涉重金属产业新增产能快速扩张,禁止涉重金属落后产能向我省转移,对涉重金属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必须坚持“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原则,未取得重金属排放量指标来源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批准建设,全面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排放总量控制,同时,进一步加强涉汞行业排放控制,力争2015年年底,电石法聚氯乙烯企业完成低汞触媒全部替代高汞触媒。

    二、强化涉重金属重点企业环境监管

    以实施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为契机,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要求,各级环保部门要以《规划》中期评估调整后的454家涉重金属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为重点,强化环境监管。

    1. 督促涉重金属重点企业建立完善的自行监测制度,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方法(试行)》(环发〔2013〕81号)的有关规定,安装环境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对污染物排放进行定期监测,保存原始运行记录、原始监测记录。

    2. 涉重金属重点企业应制定环境监测计划,对周边环境的大气、水体和农田土壤,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开展重金属污染浓度监测,监测计划和结果报送当地环保部门备案。

    3. 涉重企业应如实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内容包括:自行监测计划、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年度企业污染物监测报告,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4. 环保部门应加强涉重金属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每季度至少巡查一次,督促企业及时整改消除环境风险隐患,自2015年起,应及时公开辖区内涉重金属企业环境监管信息、涉重金属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环境风险隐患整改情况,省厅将在媒体上定期公开《规划》实施考核中重金属污染物排放超标的重点企业名单。

    三、加强重金属环境质量监测

    市级环保部门要依照环保部《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要求,针对辖区内涉重金属企业分布和重金属污染敏感目标,制定重金属环境质量监督性监测计划,并编制重点企业监督性监测年度报告。

    1. 环境质量监督性监测点位的设置,必须能科学、准确反映区域内重点企业排放重金属对环境的影响,所有点位必须明确并相对固定其全球定位系统(GPS)坐标,已经确定的监测点位不能随意调整。

    2. 自2015年起,有条件的重点区域,要参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铅污染物浓度数据有效性的最低要求开展主要防控重金属污染物监测,并向社会公布重点企业监督性监测结果,没有开展监督性监测的要公布未开展监督性监测的原因。

    3. 加强区域重金属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的对比分析,掌握重金属环境质量的变化趋势,将重金属环境质量列入涉重金属企业准入审批条件。

    四、完善重金属污染防治统筹协调机制

    环保部门内设机构之间要加强合作和协调,按照职能分工落实责任。环评部门要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环节加强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的预测分析和核查,环评文件及验收监测报告均应设立重金属环境影响分析篇章,明确排放重金属污染物的主要途径、排放总量、周边重金属环境质量、企业自行监测计划等内容,严格涉重金属项目审批;污染防治部门应完善并动态更新重金属排放源清单,做好《规划》任务目标分解落实,并加强督导调度;科技标准部门应及时组织《规划》的重点企业开展以降低能耗、物耗及排放量为主要内容的清洁生产审核管理,督促企业升级改造,选定技术可行、经济合算、符合节能减排要求的生产方案;规划财务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监管,指导和督促专项资金规范使用,加强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管,严格执行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项目监理制度,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监督项目承担单位完善财务核算体系,设立专帐核算专项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发挥最大效益;环境监察部门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加强涉重金属环境违法问题的监督检查;环境监测部门要加强对重点企业监督性监测和应急监测,完善重点区域重金属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和监测项目,做到重点企业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季节性生产企业,生产季度内监督性监测不少于一次,全年不少于四次;环境应急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协助、指导做好因重金属污染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宣传教育部门要加大重金属污染防治宣传力度,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五、加大重金属污染场地治理修复与风险管控

    按照《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4〕66号)相关要求,各地环保部门督促涉重金属生产企业在关闭退出前编制应急预案防范环境影响,规范各类设施拆除流程,安全处置企业遗留的固体废物,并开展关停、搬迁工业企业原址场地的环境调查、风险评估和修复工作,逐步建立重金属污染场地修复项目清单。对历史遗留铬渣污染场地,要按照环保部发布的《工业企业污染场地调查与修复管理技术指南》及相关国家标准规范,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和修复工作,全面管控环境风险。

    六、加快《规划》重点项目治理进度

    环保部门要加强对进度缓慢的《规划》重点项目的调度和督促检查,明确计划,倒排工期,强化项目单位的主体责任,会同财政等部门,按照《中央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1147号)要求,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会同财政、审计、纪检等部门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效益,省厅将采用通报、挂牌督办、约谈等措施强力推进《规划》实施。

    2015年是《规划》实施的最后一年,各地环保部门要加大《规划》实施进度及政策措施落实的督促力度,及时向政府报告《规划》实施的进展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积极争取政府对重金属污染防治、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政策和资金支持,突出政府对《规划》实施的主体作用。要根据《规划》的完成情况,结合2015年全国环保大检查开展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状况基础调查,进一步查实本辖区内所有涉重金属企业生产和污染物排放状况,科学合理测算2015年重金属污染物的基础排放量,做好“十三五”期间排放量消减潜力测算,及早谋划“十三五”重金属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与大气、水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协同推进,统筹衔接总量控制、质量改善、风险防范,以国际汞公约履约为契机,全面加强汞污染全过程风险管控,并延伸到铅、镉、铬、砷等其他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中,构建重金属全生命周期、全过程风险防控的环境管理体系,确保实现环境质量明显改善。

 

    附件:中期评估后河南省涉重金属重点防控企业名单.pdf

                                   

 

 

 

 

                               2015年2月11日

 

 

 

 

 

 

 

 

 

主办:污染防治处               督办:污染防治处

抄送:规划财务处、科技标准处、环境影响评价处、环境监测处、

应急办,省环境监察总队、省环境监测中心、省环境保护

宣传教育中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5年2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