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

关于拟对汝州市瑞星石灰有限公司新发排污许可证公示

来源: | 作者: | 日期:2016-09-23 16:13:30 | 浏览
    根据企业的申请,依据《河南省排污许可证分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核,我局拟对汝州市瑞星石灰有限公司新发排污许可证(正式),有效期三年。

    一、二氧化硫

    2017年1月1日前:年排放总量≤t/a,最大允许排放浓度≤850 mg/m3,日最大允许排放量≤0.66t/d。

    2017年1月1日后:年排放总量≤t/a,最大允许排放浓度≤200mg/m3,日最大允许排放量≤0.15 t/d。

    二、氮氧化物

    年排放总量≤35.4 t/a,最大允许排放浓度≤400mg/m3,日最大允许排放量≤0.31 t/d;

    三、颗粒物

    2017年1月1日前:排放浓度≤200mg/m3;2017年1月1日后:排放浓度≤30mg/m3

为保证此次许可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反馈我局总量办。

公示期为:2016年923日—2016年929

电话(传真):0375-7067060

通讯地址:汝州市向阳路1号(4675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