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的申请,依据《河南省排污许可证分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核,我局拟对汝州市隆达实业有限公司发放排污许可证(临时),有效期一年。
特征污染物:颗粒物浓度限值≤120 mg/m3,挥发性有机物(非甲烷总烃、苯、甲苯与二甲苯)浓度限制为:非甲烷总烃浓度限值为60 mg/m3,苯浓度限值为1 mg/m3,甲苯与二甲苯合计浓度限值为20 mg/m3。
为保证此次许可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反馈我局总量办。
公示期为2017年10月10日—2017年10月16日
电话(传真):0375-7067060
通讯地址:汝州市向阳路1号(467599)